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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號原 告 薛明宗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被 告 宜蘭縣五結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沈德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薛明宗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刨除瀝青混凝土路面之面積尚待測量始能確定,致本院現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院先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99,693元(計算式: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3,300元/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請求排除侵害之土地面積約181.725平方公尺=599,69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先暫時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至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是否補繳裁判費等事宜,則由承審法官再依訴訟進行情形斟酌處理,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除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馨雅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