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號原 告 游鯉謙上列原告與被告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17,4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