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3號原 告 黃美齡
張勇金呂依諠共 同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證梧間請求給付拆遷補償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20萬元+20萬元+20萬元=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一併補正被告林證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千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