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77號原 告 林家祥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莊華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圓滿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瑕疵修補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2,8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9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並請提出被告圓滿建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千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