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4號原 告 謝新憲上列原告與被告湯田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0,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