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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93號原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法定代理人 熊夢平訴訟代理人 李昀霈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以忻(即萬祥雲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2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3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