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6號原 告 黃炳麟被 告 地上權人黃阿塗之繼承人

抵押權人黃茂成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下列一至三所示之任一事項,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4、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㈠被告即地上權人黃阿塗之繼承人應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㈡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地上權應予終止。㈢被告即地上權人黃阿塗之繼承人應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地上權登記塗銷。㈣被告即抵押權人黃茂成之繼承人應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㈤被告即抵押權人黃茂成之繼承人應將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抵押權登記塗銷,其各項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如附表所示,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87,674元(計算式:6,657,674元+30,000元=6,687,6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773元,未據原告繳納,爰命原告依限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定。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地上權人黃阿塗之繼承人及抵押權人黃茂成之繼承人,欠缺完整姓名或住居所,茲命原告依限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地上權人黃阿塗之繼承人及抵押權人黃茂成之繼承人之完整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已完整補正後之起訴狀,及依更正後以全體被告人數計之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亦有明定。查,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原告與其他共有人所共有,而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未逾3分之2,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符,其當事人適格即有所欠缺。爰命原告依限補正經系爭土地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經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之共有人同意提起本訴之證明文件到院。倘若係欲追加其他共有人為原告,亦請具狀具體陳明欲追加之共有人姓名、住居所及聲請追加意旨,並提出追加原告聲請狀到院,且應按被追加人數檢附書狀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提出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及他項權利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五、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所有權部欄所列全體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已列為本件原告部分無庸提出)。

六、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他項權利部欄所列地上權人、抵押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七、如上開五、六所示之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抵押權人已死亡,則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民國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得至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倘繼承人有無不明,應陳報其遺產管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欣宜附表:

坐落土地地號: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面積:2,133.87㎡ 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下同)20,300元/㎡ 115年1月申報地價:2,080元/㎡ 他項權利登記事項 訴訟標的價額 編號 登記事項 標的價額計算 訴訟標的價額 1 權利種類:地上權 收件年期:民國39年 字號:○○字第000000號 登記日期:空白 權利人:黃阿塗 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地租:空白 設定權利範圍:土地一部 1年租金之15倍,6,657,674元(計算式:2,133.87㎡×2,080元/㎡×年息10%×15,元以下四捨五入),未超過其地價43,317,561元(計算式:2,133.87㎡×20,300元/㎡)。 6,657,674元 2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47年 字號:○字第000000號 登記日期:民國47年2月4日 權利人:黃茂成 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30,000元 存續期間:陸個月 清償日期:民國47年7月25日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擔保之債權額30,000元,少於供擔保土地價額43,317,561元(計算式:2,133.87㎡×20,300元/㎡)。 30,000元 合計: 6,687,674元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