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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7號原 告 林秀碧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美玲、張正川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蔡美玲、張正川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裁判費13,20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