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7號原 告 李秉憲被 告 蔡懿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陳報被告占用宜蘭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面積各為2.88、4.2平方公尺,又系爭土地民國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各為新臺幣(下同)4,000、800元,爰暫核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4,880元(計算式:2.88×4,000+4.2×800=14,88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