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5號原 告 朱淑美訴訟代理人 吳錫銘律師上列原告朱淑美與被告簡耀鐘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馨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