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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9號原 告 陳玫怡訴訟代理人 林明忠律師

歐苡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力璟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1,151元(計算式:896萬元+自民國115年1月13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5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141,151元=9,101,151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