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48號原 告 宜蘭縣頭城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秀暖訴訟代理人 鄭有為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建華、劉唐漢、劉唐中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66,127元(含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7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佩欣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6,999,999 元 1 利息 6,999,999元 114年10月25日 114年11月24日 1.915% 11,385元 2 利息 6,999,999元 114年11月25日 115年5月24日 3.6399% 126,349元 3 利息 6,999,999元 115年5月25日 115年7月30日 3.9708% 51,022元 4 違約金 6,999,999元 114年11月25日 115年5月24日 3.6399% 126,349元 5 違約金 6,999,999元 115年5月25日 115年7月30日 3.9708% 51,022元 小計 366,128元 合計 7,366,1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