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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57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素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邱素梅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5,217元,應繳裁判費25,2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千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