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69號原 告 許宏毅即啟欣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游儒倡律師
蕭丞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普照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