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73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王歧正律師
劉書銘律師徐瑞婕律師被 告 永鎮廟法定代理人 戴祈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陳報被告占用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為1,441.61平方公尺,又系爭土地於民國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82元,爰暫核定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127,339元(計算式:1,
441.61㎡×782元/㎡=1,127,339元,元以下4捨5入),而訴之聲明第2項前段及第3項請求被告給付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共5,138元(計算式:4,704元+672元×20日/31日=5,138元,元以下4捨5入)部分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1,132,477元(計算式:1,127,339元+5,138元=1,132,4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