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79號原 告 藍麗卿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律師被 告 林玥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宜蘭縣○○鎮○○路00000號4樓房屋內如民事起訴狀聲明第1項附表所示雜物清除,經原告陳報清除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