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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88號原 告 蔡雅雯訴訟代理人 黃郁舜律師被 告 張火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註銷房屋稅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向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申請註銷原告所有坐落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房屋稅籍登記,係為使系爭土地所有權回復圓滿之狀態,則其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即為系爭土地全部之交易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7,44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221.2㎡×民國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1,200元/㎡=2,477,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5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應提出張火琳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如有已死亡者,則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倘繼承人有無不明,應陳報其遺產管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