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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91號原 告 陳秀靜訴訟代理人 郭千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曉青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8,767元(計算式:100萬元+自民國115年7月2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9月3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8,767元=1,008,767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