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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2號原 告 陳美均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京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陳美均、被告謝京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