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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5號原 告 林阿立

林耀南林耀鏗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楊家寧律師吳慈林律師原 告 林耀川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鑫壽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