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13號原 告 許錫欽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玉添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玉添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5,000元,應繳裁判費15,072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4,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