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22號原 告 林淑玲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筱君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42,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26,3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