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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26號原 告 鄒文雄

張盈智游本能游書崇謝坤宸李明松吳煌田游巧琳江柏村共 同訴訟代理人 游儒倡律師

蕭丞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美玲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亦有規定。又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地上權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如何核定,端視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為何而定,如原告基於民法第767條中段關於所有物排除妨害之規定,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即應依上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如係基於地上權之約定內容而為請求,則屬因地上權涉訟,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所定「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63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但書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均如下所示,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先位之訴與備位之訴之聲明屬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其先位及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如下:

㈠、地上權人游連發部分:⒈先位聲明:本件原告為坐落宜蘭縣○○鄉○○段000地號(下稱系

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先位聲明係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將附表一所示地上權登記塗銷,係為排除所有權之侵害,非基於地上權之約定內容而為請求,依上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地上權登記範圍之土地價額定之。系爭土地於115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0,600元,地上權登記範圍面積為6坪6合(約為21.82㎡,小數點第2位數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二類登記謄本、他項權利登記聲請書附卷可稽,系爭土地按起訴時公告現值乘以土地面積計算之地價計449,492元(計算式:2

1.82㎡×20,600元=449,492元),是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9,492元。

⒉備位聲明一:原告備位聲明一係依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請

求如附表一所示地上權應予終止,游連發之繼承人就附表一所示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核屬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即10元之15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元,且未逾其地價449,492元,是備位聲明一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元。

⒊備位聲明二:備位聲明二係請求酌定附表一地上權存續期間

,係屬因地上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50元,未逾其地價449,492元,是備位聲明二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元。

⒋是本件原告對地上權人游連發請求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前

揭聲明中價額最高者核定為449,492元。

㈡、地上權人陳阿菊部分:原告先位聲明、備位聲明一、備位聲明二均相同主張如附表二所示地上權,存續期間為10年,自設定迄今皆已逾10年,因存續期間已屆滿而當然消滅,原告得依法請求陳阿菊之繼承人如附表二所示之地上權登記辦理繼承登記,並將前開地上權予以塗銷,均核屬地上權涉訟,揆諸前揭規定,除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外,其價額應以1年租金或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15倍為準。又系爭地上權地租為空白,設定權利範圍面積為25坪(約為82.64㎡),以此估算系爭地上權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15倍未逾其地價,是本件原告對地上權人陳阿菊請求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7,837元(計算詳如附表二所示)

㈢、地上權人黃阿標部分:原告先位聲明、備位聲明一、備位聲明二均相同主張如附表三所示地上權,存續期間為10年,自設定迄今皆已逾10年,因存續期間已屆滿而當然消滅,原告得依法請求黃阿標之繼承人如附表三所示之地上權登記辦理繼承登記,並將前開地上權予以塗銷,均核屬地上權涉訟,揆諸前揭規定,除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外,其價額應以1年租金或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15倍為準。又系爭地上權地租為空白,設定權利範圍面積為60坪(約為198.35㎡),以此估算系爭地上權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15倍未逾其地價,是本件原告對地上權人黃阿標求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8,852元(計算詳如附表三所示)

㈣、地上權人張錫泉部分:原告先位聲明、備位聲明一、備位聲明二均相同主張如附表四所示地上權,存續期間為10年,自設定迄今皆已逾10年,因存續期間已屆滿而當然消滅,原告得依法請求張錫泉之繼承人如附表四所示之地上權登記辦理繼承登記,並將前開地上權予以塗銷,均核屬地上權涉訟,揆諸前揭規定,除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外,其價額應以1年租金或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15倍為準。又系爭地上權地租為空白,設定權利範圍面積為60坪(約為198.35㎡),以此估算系爭地上權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15倍未逾其地價,是本件原告對地上權人張錫泉請求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8,852元(計算詳如附表四所示)

㈤、地上權人江美玲部分:原告先位聲明、備位聲明一、備位聲明二均相同主張如附表五所示地上權,存續期間為10年,自設定迄今皆已逾10年,因存續期間已屆滿而當然消滅,原告得依法請求江美玲之繼承人如附表五所示之地上權登記辦理繼承登記,並將前開地上權予以塗銷,均核屬地上權涉訟,揆諸前揭規定,除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外,其價額應以1年租金或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15倍為準。又系爭地上權地租為空白,設定權利範圍面積為17坪0合1勺(約為56.23㎡),以此估算系爭地上權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15倍未逾其地價,是本件原告對地上權人江美玲請求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5,438元(計算詳如附表五所示)

㈥、綜上,本件訴訟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故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核定為2,120,471元(計算式:449,492元+257,837元+618,852元+618,852元+175,438元=2,120,4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原告並應依限具狀補正起訴狀當事人欄被告「陳阿菊之繼承人」、「游連發之 繼承人」、「黃阿標之繼承人」、「張錫泉之繼承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並按補正後之被告人數附具起訴狀繕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四、如地上權人已死亡,則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倘繼承人有無不明,應陳報其遺產管理人。

五、提出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全部,並含他項權利部)及異動索引(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佩欣附表一:

土地標示: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民國38年 字號 員山字第000000號 登記日期 民國39年2月1日 登記原因 設定 權利人 游連發 權利範圍 全部 權利價值 (空白) 存續期間 不定期限 地租 年租新台幣10元 權利標的 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 土地壹部陸坪陸合 證明書字號 冬山字第000000號附表二:

土地標示: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公告土地現值:20,600元/㎡ 申報地價:2,080元/㎡(參照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前段規定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 登記次序 地上權 1年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 設定範圍 土地價額 0000-000 收件年期:民國38年 字號:員山字第000000號 登記日期:民國39年2月1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陳阿菊 權利範圍:全部 權利價值:空白 存續期間:拾年 地租:空白 設定權利範圍:土地壹部貳伍坪 證明書字號:字第000000號 82.64㎡×申報地價 2,080元/㎡×10%×15=257,837元 82.64㎡× 20,600元/㎡=1,702,384元 備註: 一、1年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設定權利範圍(㎡)×申報地價 (元/㎡)×10%×15 二、設定範圍土地價額=設定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元/㎡)附表三:

土地標示: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公告土地現值:20,600元/㎡ 申報地價:2,080元/㎡(參照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前段規定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 登記次序 地上權 1年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 設定範圍 土地價額 0000-000 收件年期:民國38年 字號:員山字第000000號 登記日期:空白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黃阿標 權利範圍:全部 權利價值:空白 存續期間:10 地租:無 設定權利範圍:土地壹部陸拾坪 證明書字號:冬山字第000000號 198.35㎡×申報地價2,080元/㎡×10%×15=618,852元 198.35㎡× 20,600元/㎡=4,086,010元附表四:

土地標示: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公告土地現值:20,600元/㎡ 申報地價:2,080元/㎡(參照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前段規定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 登記次序 地上權 1年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 設定範圍 土地價額 0000-000 收件年期:民國65年 字號:羅字第000000號 登記日期:民國65年1月7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張錫泉 權利範圍:全部 權利價值:空白 存續期間:拾年 地租:無 設定權利範圍:土地壹部陸拾坪 證明書字號:羅地字第000000號 198.35㎡×申報地價2,080元/㎡×10%×15=618,852元 198.35㎡× 20,600元/㎡=4,086,010元附表五:

土地標示: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公告土地現值:20,600元/㎡ 申報地價:2,080元/㎡(參照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前段規定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 登記次序 地上權 1年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 設定範圍 土地價額 0000-000 收件年期:民國80年 字號:羅字第000000號 登記日期:民國80年9月27日 登記原因:贈與 權利人:江美玲 權利範圍:全部 權利價值:空白 存續期間:拾年 地租:空白 設定權利範圍:土地壹部壹柒坪零合壹勺 證明書字號:羅地字第000000號 其他登記事項:原設定收件年字號:00000000000 56.23㎡×申報地價2,080元/㎡×10%×15=175,438元 56.23㎡× 20,600元/㎡=1,158,338元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