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02號原 告 廖玄賢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英國際發展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英國際發展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繳裁判費20,805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