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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06號原 告 張芳瑜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律師被 告 歐峻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91,900元(計算式:宜蘭縣○○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共1,139㎡×民國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2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2,391,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