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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07號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複 代理人 洪海峰律師被 告 李國政

李國治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秋香被 告 李國文

李春能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獻中被 告 李哲男

李光旂李光鎮

李光堯李錦城林阿綢李登旺李玉雲李林阿金李福庭李福修李玉珍李淑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6,384元【計算式:(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752.84㎡×民國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2,382元/㎡×原告權利範圍1/12)+(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075.26㎡×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2,383元/㎡×原告權利範圍1/12)=1,886,384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