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17號原 告 黃東芳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律師被 告 黃仁杰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不動產如無實際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市價,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以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逐年檢討、調整、評估之結果,法院若未命鑑定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自得以原告起訴時該土地當期之公告現值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40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亦定有明文。又原告請求塗銷土地預告登記,涉及原告就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此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土地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另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6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黃東芳訴之聲明第1項為請求被告黃仁杰應就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94年以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羅登字第134240號收件、登記日期94年7月20日、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系爭不動產,於94年7月20以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94年羅登字第134250號於限制登記事項欄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核其第1項訴之聲明關於塗銷抵押權登記部分,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應以擔保債權額與抵押物之價值中較低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而本件當事人復未釋明系爭不動產之市價,本院審酌若送請鑑定價額將大幅增加訴訟費用,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逐年檢討、調整、評估之結果,自得以原告起訴時該土地當期之公告現值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故以此核算系爭不動產價值為4,729,95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則該擔保物即系爭不動產價值顯已高於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所擔保之債權額300萬元,是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前開數額核定為300萬元。至訴之聲明第2項關於塗銷預告登記部分,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此部分涉及原告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值4,729,950元為準。而原告聲明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均在排除被告之債權及其對系爭不動產所得行使之權利,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最高者定之,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729,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8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除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施馨雅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 原告 權利範圍 115年1月公告現值(元/㎡) 土地價額 (新臺幣)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宜蘭縣 羅東鎮 南昌段 211號 283 48分之1 83,022 489,484元 2 宜蘭縣 羅東鎮 南昌段 211之1號 38 48分之1 84,800 67,133元 3 宜蘭縣 羅東鎮 南昌段 211之2號 40 48分之1 84,800 70,667元 4 宜蘭縣 羅東鎮 信義段 529號 299 48分之1 84,800 528,233元 5 宜蘭縣 羅東鎮 信義段 530號 472 48分之2 77,485 1,523,872元 6 宜蘭縣 羅東鎮 信義段 531號 547 48分之2 67,343 1,534,859元 7 宜蘭縣 羅東鎮 信義段 922號 91 48分之1 63,700 120,765元 8 宜蘭縣 羅東鎮 信義段 923號 142 48分之1 63,700 188,446元 9 宜蘭縣 羅東鎮 信義段 924號 109 48分之1 90,932 206,491元 總計 4,729,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