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2號原 告 顧琇晴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靜蓉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宗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