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21號原 告 黃秀良被 告 黃正男
黃文哲黃榮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8,184元(計算式: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民國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4,300元/平方公尺×8坪即約26.4464平方公尺=378,184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