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22號原 告 吳文信被 告 陳妃美

陳妃珠陳妃綾陳信東陳信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起訴前已確定之利息則應併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萬8,5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繳裁判費2萬1,8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雨萱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17萬437元) 1 利息 117萬437元 106年1月17日 115年10月1日 (9+258/365) 5% 56萬8,062.78元 小計 56萬8,062.78元 合計 173萬8,500元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