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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27號原 告 黃瑞君訴訟代理人 黃郁舜律師上列原告黃瑞君與被告胡家琦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馨雅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