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4號原 告 何連助訴訟代理人 何建洲被 告 何文騫
何文溪林玉娥何朝濱王讚鎮張順來王俊杰何富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宜蘭縣五結鄉協孝段48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719元(計算式:系爭土地民國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100元/㎡×土地面積1,010.15㎡×原告應有部分73471/100000=2,300,719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28,5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