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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0號原 告 蔣益新上列原告蔣益新與被告楊佳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馨雅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