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3號原 告 張右儒上列原告張右儒與被告富德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3,403元(含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1月27日之利息3,4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馨雅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540,000元 1 利息 540,000元 114年12月13日 115年1月27日 5% 3,402.74元 小計 3,402.74元 合計 543,4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