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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4號原 告 魏美芬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淑芳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提出被告許淑芳(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並補正被告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