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5號原 告 賴志昌

賴志杰上列原告賴志昌、賴志杰與被告劉萬金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45,978元(含本金5,340,000元、起訴前一日已發生之利息3,105,97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36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63,978元,尚應補繳36,3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施馨雅附表:請求項目 (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5,340,000元 1 利息 5,340,000元 103年7月14日 115年3月1日 5% 3,105,978.08元 小計 3,105,978.08元 合計 8,445,978元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