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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0號原 告 御品天厦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杜夏玲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上列原告御品天厦社區管理委員會與被告王志成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坐落宜蘭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並將系爭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區分所有權人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625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騰空返還系爭土地予原告區分所有權人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惟雖經原告陳報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土地面積約為26.0707平方公尺,並按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粗略估計價額約為776,907元(計算式:26.0707平方公尺×29,800元/平方公尺=776,907元),加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9,625元計算為816,532元(計算式:776,907元+39,625元=816,532元),然原告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系爭土地之面積尚待測量始能確定,致本院現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暫繳裁判費10,86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是否補繳裁判費等事宜,則由承審法官再依訴訟進行情形斟酌處理,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施馨雅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