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1號原 告 亞鑫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紹平上列原告與被告宜蘭縣羅東鎮公所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8,9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