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2號原 告 蕭美雲訴訟代理人 廖慈怡律師
黃健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范阿清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