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7號原 告 葉福龍
葉文龍上列原告與被告鐘鎂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8,597元(計算式:2,043,300元+自民國113年3月21日起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即115年1月1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185,297元=2,228,597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591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7,09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