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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0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睿恩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628元(計算式:本金512,458元+已結算之利息12,547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623元=525,628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59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欣宜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起訴前1日 (民國) 年息 (%) 各列利息小計 (元以下4捨5入) 1 227,129元 115年1月24日 115年1月26日 14.78 275.92元 2 285,329元 115年1月24日 115年1月26日 14.78 346.62元 合計 622.54元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