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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2號原 告 合勝電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嘉和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張尚宸律師被 告 交通部鐵道局東部工程分局法定代理人 黃鳳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21,824元(計算式:

債權本金5,461,967元+起訴前之利息59,857元=5,521,8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2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