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5號原 告 陳姵羽訴訟代理人 賴泱儒律師
胡家銓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太一、邱浩倫間請求返還借款與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