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6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被 告 王秋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陳報被告占用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約為224平方公尺,又系爭土地民國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20,300元,爰暫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796,642元(計算式:224平方公尺×20,300元+248,112元+2,425元×17日÷31日=4,796,6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