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8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上列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薛秀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2,588元(含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2月10日前已到期之利息,計算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12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6,9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施馨雅附表: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1 請求金額 770,394元 2 利息 312,111元 102年9月5日 115年2月10日 15% 582,194元 總計 1,352,588元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