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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號原 告 王文生上列當事人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陳永輝、陳謝阿却、陳阿本之年籍及住居所,若被告陳永輝、陳謝阿却、陳阿本業已死亡,則一併提出被告陳永輝、陳謝阿却、陳阿本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叁仟玖佰壹拾陸元,逾期其中一項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地上權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如何核定,端視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為何而定,如原告基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關於所有物排除妨害之規定,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如係基於地上權之約定內容而為請求,則屬因地上權涉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63號裁定意旨參照)。從而,土地所有權人對地上權人提起塗銷地上權之訴訟,訴訟標的如為物上請求權,則土地因地上權之設定,致所有權人無法對土地使用收益,塗銷地上權後將使所有權歸於圓滿之狀態,故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該土地之地價(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研討結論參照)。

二、經查:㈠本件原告王文生於起訴狀僅記載被告陳永輝或其全體繼承人

、陳謝阿却或其全體繼承人、陳阿本或其全體繼承人,惟被告陳永輝、陳謝阿却、陳阿本之年籍、住居所均不詳,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陳永輝、陳謝阿却、陳阿本之年籍、住居所,若被告陳永輝、陳謝阿却、陳阿本已死亡,則需提出被告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向其戶籍所在地法院家事法庭或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網頁(網頁限查詢民國103年6月1日起之資料)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㈡本件原告主張其為坐落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而系爭土地遭被告陳永輝、陳謝阿却、陳阿本設定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一、系爭地上權二、系爭地上權三,合稱系爭地上權),且系爭地上權一、系爭地上權二、系爭地上權三於設定時均未得當時土地所有權人之全體同意,不符合當時設定地上權之要件,其設定均有無效之原因,故原告得請求被告陳永輝或其全體繼承人、陳謝阿却或其全體繼承人、陳阿本或其全體繼承人塗銷系爭地上權等情,是本件原告聲明係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1條規定,請求塗銷系爭地上權,核屬物上請求權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塗銷之系爭地上權一、二、三登記面積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72,35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四,小數點以下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除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靜宜附表一:

土地標示:宜蘭縣○○鎮○○○段000地號 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38年 字號 北成字第002806號 登記日期 39年2月1日 登記原因 設定 權利人 陳永輝 權利範圍 全部***1分之1*** 權利價值 (空白) 存續期間 不定期限 地租 年租貳元貳角正 權利標的 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 土地壹部貳貳坪伍伍 證明書字號 其他字第001667號 設定義務人 陳阿枝等28人 其他登記事項 (一般註記事項)證明書字為羅東附表二:

土地標示:宜蘭縣○○鎮○○○段000地號 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38年 字號 北成字第002806號 登記日期 39年2月1日 登記原因 設定 權利人 陳謝阿却 權利範圍 全部***1分之1*** 權利價值 (空白) 存續期間 不定期限 地租 年租壹元正 權利標的 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 土地壹部拾坪伍合 證明書字號 其他字第001673號 設定義務人 陳阿枝等28人 其他登記事項 (一般註記事項)證明書字為羅東附表三:

土地標示:宜蘭縣○○鎮○○○段000地號 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38年 字號 北成字第002814號 登記日期 39年2月1日 登記原因 設定 權利人 陳阿本 權利範圍 (空白) 權利價值 (空白) 存續期間 不定期限 地租 空白 權利標的 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 土地壹部 證明書字號 其他字第001670號 設定義務人 陳阿枝等28人 其他登記事項 (一般註記事項)證明書字為羅東 (一般註記事項)本號地上權以建築改良物持貳分之壹為目的附表四:計算式㈠22坪5合5勺(約為74.54㎡)×31,800元/㎡=2,370,372元。

㈡10坪5合(約為34.7㎡)×31,800元/㎡=1,103,460元。

㈢9坪5合(約為31.4㎡)×31,800元/㎡=998,520元。

㈣2,370,372元+1,103,460元+998,520元=4,472,352元。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