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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4號原 告 林信潭被 告 陳依沁

林麗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陳報被告占用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為3平方公尺,又系爭土地民國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4,000元,爰暫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2,000元(計算式:4,000×3=12,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