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6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王歧正律師
劉書銘律師徐瑞婕律師被 告 沈國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陳報被告占用宜蘭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面積各為90.49、338、107、3平方公尺,又系爭土地民國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各為新臺幣(下同)11,000、9,017、8,639、8,600元,爰暫核定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4,993,309元(計算式:90.49×11,000+338×9,017+107×8,639+3×8,600=4,993,309),而訴之聲明第2項前段及第3項請求被告給付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共7,855元部分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5,001,164元(計算式:4,993,309+7,855=5,001,16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