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0號原 告 黃明煌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裕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謝裕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2,163元,應繳裁判費29,346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8,8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