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簡龍裕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宗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簡龍裕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宗佑